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事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1-12-01 阅读:753 来源:省外事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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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外侨发〔2017〕2号 

各市(州)外事侨务办,商务厅、省工商联: 

为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民营企业“走出去”,现明确: 

1.持因私护照的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人回国后10日内将旅行卡交企业统一保管; 

2.请持卡人所在企业制定管理细则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于每年底向备案部门报告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企业向属地外事侨务部门报备;由商务厅、省工商联推荐的企业向相应推荐部门报备;向我办直报的企业向我办报备。 

之前有关规定与此要求不相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