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促会概况
四川省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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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四川省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简称川促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NGO Network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s”(英文缩写“SNIE”)。
第二条 川促会是一个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自愿结成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川促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秉持包容、互鉴、共享的理念,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热心公益事业人士在减贫、减灾救灾、人道主义援助、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环保、农业、经济研究、卫生、文化、教育、科技、媒体、劳工、司法、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宗教、人权、和平、安全等领域,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互动交流与合作,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故事四川篇章;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通过民间交往、科技合作、人文交流,提升我省社会组织国际交往能力,促进民心相通,助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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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川促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展览会及考察调研等活动。
(二)调查研究全省民间组织对外交流情况,为相关部门制订民间组织对外交往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支持和组织会员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在中促会的组织和指导下,邀请具备条件的省内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国际交流活动,并同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加快我省民间组织与国际社会对接进程。
(四)组织涉及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活动的各类培训、咨询服务和经验交流会,促进民间组织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及交流行为,引导民间组织积极面对机遇和挑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投入民生合作、文化交流和人道救助等项目,以民心相通作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落脚点和切入点,筑牢“一带一路” 建设的社会根基。
(六)不定期编印会刊,建立川促会网站。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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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自愿原则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讯,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经常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也可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劝退。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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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根据理事会建议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确定或调整理事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了解本会业务,热心本会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设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提出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调整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自身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三)在未明确常务副会长期间,由排名第一的副会长履行常务副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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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自愿原则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前接受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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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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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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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5日第一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