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1-12-01 阅读:653 来源:省外事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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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外侨发〔2015〕6号

各市(州)外事侨务办,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优化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流程、提高申办效率,缩短各企业申办及领卡时间,更好地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服务,根据外交部要求,我办将通过网络提交办理APEC卡的申请资料。现将相关要求和修订后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细则(修订)》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相关企业可登录省外事侨务办网站(www.scwqb.gov.cn)了解《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细则(修订)》的有关要求,并下载《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护照扫描件样本、照片样本、签名样本。


特此通知。


附件: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细则(修订)》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3.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4. 护照扫描件样本


5. 照片样本


6. 签名样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附件1: 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细则(修订)


一、申请人资格


1.在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经济体国家(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和越南)有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合资合作项目等,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省民营企业人员。


2.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二、申请材料


1. 企业介绍材料(简要说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尤其是与国外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经济贸易的情况并加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税表、现金流量表、进出口情况,及其它被授权单位认为需补充提交的企业材料(加盖公章);


4. 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查验后归还)及护照首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和扫描件电子版;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归还)及复印件(非四川省身份证还需提供单位担保函、劳动合同及企业所在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它所需补充提交的个人材料;


6.申请人因业务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护照标准照片1张及扫描件电子版;


8.申请人本人签名扫描件电子版;


9.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10.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11. 企业请示和属地外事办或省工商联、商务厅等出具的推荐函; 


注:须提交文件的参数说明


1.电子版照片:


①格式:JPG;


② 大小:宽高比为3:4。宽最多600 像素,最少50 像素;高最多800 像素,最少50 像素。建议提交宽550 像素、高733 像素的照片为佳;


③必须为彩色白底照片,黑白照片将不被接受;


④不能有边框。


2.电子版签名:


①格式:JPG


②大小:宽高比为2:1。宽最多600 像素,最少50 像素;


高最多300 像素,最少50 像素。建议上传宽300 像素、高


150 像素的照片为佳。


③不能有边框;签名要居中。


3.电子版护照资料页扫描件:


①格式:JPG


②大小:A4


③注意:仅需要资料页


三、申办费用


根据外交部通知,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外交部收费:每卡720元人民币。


省外事侨务办按照代送北京使馆签证服务费标准收取APEC商务旅行卡送办服务费:每卡350元人民币。


申请人在省外事侨务办领取《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时交纳上述两种费用。


外交部将申请递交相关经济体后,各经济体返回审批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再为申请人换卡。换卡每卡720元制作费、350元送办服务费。


四、办理步骤


1.已列入向我办直报出国手续的民营企业和我办掌握情况的民营企业可直接向我办申报。


2.其他民营企业通过省工商联或企业所属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市(州)外办审核转报。审核转报单位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同意意见函”,不办理政审批件。


3.省外事侨务办收到申报材料后,视情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4.省外事侨务办将申请材料转报外交部领事司,经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同意并递交有关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国家,审批同意后,外交部领事司为申请人制作颁卡。


五、旅行卡的使用与保管


1.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通关的便利。


2.旅行卡持有人回国后10日内将旅行卡交省外事侨务办统一保管;再次出国时凭企业申请函向省外事侨务办申请领用。


3.持卡人所在企业每季度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省外事侨务办由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其旅行卡。


4.省外事侨务办将配合外交部领事司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报外交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注销旅行卡或取消新办旅行卡的处罚。


5.如遇以下情形,相关企业或转报单位应及时向省外事侨务办提出申请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2、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


六、本细则的解释


本细则由省外事侨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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